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03.06

雨政发〔2008〕4号
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产业发展扶植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产业发展扶植和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2008年长沙市雨花区产业发展
扶植和奖励办法

  为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扶植企业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培植区级财源,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考核扶植奖励对象为企业、村及有关个人。
  (二)本办法适用前提是扶植奖励对象的税务关系或税收落户在雨花区。
  (三)本办法中所提“区财政税收”是指经核定后进入区财政收入的有关税种,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当年产生并缴纳的税收的区级留成收入。核定企业完成的区财政税收时,以通用缴款书作为计算依据,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换成通用缴款书。
  (四)区人民政府对每个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缴区级财政税收的总额。
  (五)具有特殊税源性的项目及有关重点企业,区人民政府将实行一事一议,另行确定奖励政策,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六)对落户本区的企业、项目或其投资方、股东等关联方,若已经享受了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地价或与税收挂钩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奖励或优惠,不再依本办法计奖。对重大企业、项目,区人民政府将实行一事一议。
  二、扶植奖励内容
  (一)产业发展扶植
  1、工业类
  (1)规模工业企业
  对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区财政税收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区财政税收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实缴区财政税收8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产值达3亿元以上,且实缴区财政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且实缴区财政税收4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且实缴区财政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扶植。新办工业企业不适用本条。
  (2)新办工业企业
  凡当年实缴区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指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按其实缴区财政税收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植。
  对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企业资金扶植。
  (3)固定资产投入、技术改造
  凡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不含购地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在竣工投产的当年,按形成账面固定资产额(不含购地费用)的2%给予企业资金扶植。
  凡经申报备案的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在技改项目投产的当年,按新增技术改造投资额的4%给予企业资金扶植。
  (4)标准厂房
  对于一次性投资开发6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不含自建自用),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单体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的,在竣工投入使用的当年,按其建筑面积(仅限用于生产的厂房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15元/平方米的资金扶植;从第三层起(含第三层),每增加一层增加5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资金扶植。此项与“固定资产投入、技术改造”不重复计算。
  2、商贸服务类
  (1)商务楼宇
  凡单体商务使用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商务楼及宾馆酒店,在竣工投入使用的当年,按楼宇商务使用面积给予其投资开发商一次性资金扶植。对商务楼一次性给予开发商50元/平方米资金扶植,对办公写字楼、宾馆酒店一次性给予开发商30元/平方米资金扶植。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项目二层或二层以上且单体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裙楼和用于商用的地下建筑,一次性给予开发商10元/平方米资金扶植。
  以整栋楼宇为核算单位,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以上,以楼宇内当年实缴区财政税收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计算单位,合并计算达到5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积极配合区、街(乡、镇)开展招商引资、综合治理工作,全年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发生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植。
  (2)商业街市
  凡在区申报备案,当年在我区新建、改建长300米以上,且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街市,竣工验收后,按每1万平方米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开发单位资金扶植。
凡按特色商业街区招商,且同一类型行业达30%以上,按每1万平方米10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资金扶植。
商业街市不含专业市场。
  3、建安类
  凡当年获得“特级建安企业”、“一级建安企业”资质证书的建安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植。
  4、科技进步类
  (1)科技创新
  凡企业当年设立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植,并由区人民政府授予“技术创新先进单位”称号。
  (2)名牌产品
  凡当年企业自有商标被工商部门评定为全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万元资金扶植。凡当年企业产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定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2万元资金扶植。凡当年产品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国家免检资格的,按每种免检产品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资金扶植,并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创名牌先进企业”称号。
  (3)人才兴业
  凡区内企业新引进博士生工作的(专职且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每引进一个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植。
  凡区内企业新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教授工作并对区财政税收有较大贡献的,每引进一个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资金扶植。
  凡区内企业新引进院士工作并对我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每引进一个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资金扶植。
  凡博士、专家、教授、院士来区内开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对区财政税收有较大贡献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50万元资金扶植。
  (4)节能降耗
  凡当年获得市或市级以上节能专项资金奖励的工业企业,根据所获奖金数额给予适当配套。
  凡当年获得市或市级以上“节能示范单位”或“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凡当年区内企业自主创新的节能新产品,按所认定的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植。
  5、会展类
  凡当年在我区成功承接各类大型会展的区内企业,每成功举办一次全国性会展,吸引市外参展客商150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植;每成功承接一次省级以上会展,吸引市外参展客商100家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金扶植;每成功承接一次其它城市的会展,吸引市外客商100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金扶植;每成功承接一次其它会展,吸引客商100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金扶植。
  6、农业类
  凡当年被市旅游星级农庄评定委员会或省休闲农庄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休闲农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0万元资金扶植。
  对于大规模、高档次休闲示范区项目,经申请立项,验收后,根据项目投资的规模和效益给予30-100万元资金扶植。
  7、综合类
  (1)企业上市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拓宽融资渠道,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并获准正式发行证券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扶植。
  (2)守信用企业
凡积极参与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当年被省银行业协会评为“银贷诚信单位”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金扶植。
  (3)境外展销
  凡当年参加区人民政府或区商务局组织的大型专业境外展销会的企业,每次给予1万元资金扶植。
  (二)经济贡献奖励
  1、村服务经济奖
  凡为发展区域经济做出一定贡献的村,给予村支部书记和主任适当奖励。即:村内区级税收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村支部书记、主任共2万元;税收在5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村支部书记、主任共5万元;税收在1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村支部书记、主任共10万元。
  2、企业税收奖
  (1)工业企业税收奖
  凡上年实缴区财政税收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或上年实缴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或上年实缴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分别按超过上年实缴区财政税收增长速度20%、15%、10%以上部分的50%奖给企业。重新上台阶不给奖。此项与“规模工业企业和新办工业企业”不重复计算。
  (2)商贸服务企业税收奖
  凡当年实缴区财政税收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或实缴区财政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实缴区财政税收超过60万元以上部分的10%、12%分段累计计算,奖给企业。
  (3)房地产企业税收奖
  凡当年实缴区财政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或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分别按其实缴区财政税收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的5%、10%、15%分段累计计算,奖给企业。
凡为协调建安施工企业关系发挥积极作用的房地产项目,按该项目实缴本区区级建安营业税入库额的15%奖给房地产企业和建安企业及有功人员
  (4)建安企业税收奖
  凡当年实缴区财政税收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或实缴区财政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建安企业,分别按实缴区财政税收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的10%、12%分段累计计算,奖给企业。
  (5)楼宇企业税收奖
  凡由区招商领导小组认定的在专业写字楼内办公的企业,当年实缴区财政税收(除本区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税收)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或实缴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其实缴区财政税收的8%、10%分段累计计算,奖给企业。此项与“企业税收奖”各条款不重复计算。
  3、出口创汇奖
  凡当年自营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此项与“企业税收奖”不重复计算。
  凡当年有区级税收,创汇额排名区前5位的企业,奖励企业有关人员5000元。
  4、土地置换奖
  凡辖区内改革改制企业事业单位“退二进三”或行政机关另迁新址,在原址上开发建设以商业用途为主的项目(项目商业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达30%以上),按每腾地一亩5000元的标准,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的当年,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
  5、招商引资奖
  凡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跨国集团公司、境外基金、国内民营100强及知名产业集团来我区投资,或引进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到位资金(不含购地费用)5000万元以上的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生产型企业按投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5‰,商业、餐饮、休闲等服务型企业按投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3‰,一次性奖励中介人。中介人是指项目签约前在区商务局进行了中介人申请登记,并经投资者和区招商领导小组确认批准,在投资者与项目单位之间建立了友好联系,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我区的直接介绍人。直接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并投入正常生产,每个项目奖励有功人员1万元(专业招商人员除外)。
  凡街道、乡、镇包装、策划、引导开发商建成商业街市(与产业发展扶植中商贸服务类的商业街市界定条件相同),报经区招商领导小组认定后,在竣工投入使用的当年,按每条街市1-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所属街道、乡、镇有功人员。
  6、综合奖
  在全区企业厂长(经理)中,每年评选20名管理水平高、法律意识强、政治素质高、企业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优秀厂长(经理),由区政府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在全区企业中,每年评选20个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由区政府授予“税收大户”称号。
  每年在全区各级、各部门中评选若干名经济建设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奖励。
   三、资金来源
   扶植奖励资金在区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奖给村、企业的资金,由区财政与获奖村、企业所属街道、乡、镇共同承担。
  四、其他
  1、凡上年度欠税的企业,需补齐欠税,减去欠税额后作为当年计奖金额;凡当年欠税的企业,不予计奖。
  2、企业应当履行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义务后才能计奖和兑奖。
  3、本办法由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解释和考核。
  4、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年度考核兑现。如遇国家和省、市财税体制重大调整或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时,本办法另行修改。

主题词:经济管理  奖励  办法  通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

共印9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