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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加快发展
民营经济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推进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和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恩施州发[2003]1号),特作如下决定:
1.各级各部门、各级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全县上下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2.县内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民营企业,只要是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都予以鼓励和支持。
3.本《决定》发布后,首期投资5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养殖企业、农特基地,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或年创汇1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流通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含二星级以上宾馆),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筑、小煤矿、采石企业除外),固定资产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县委、县政府给予本《决定》的优惠和扶持。
4.建立政府行政代理和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中心由县政府办、经贸、计划、财政、建设、国土、工商、国税、地税、人行等部门组成,在县经贸局办公,由县政府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县长任中心主任,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政府行政代理和民营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建项目储备库、发布项目信息、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为招商企业、民营企业协调用地用水用电,调处矛盾纠纷,代办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和代收代缴规费;认定兑现奖励。
5.建立企业发展环境监察中心。中心由纪检监察、法制、公安、检察、法院、物价等部门组成,在县纪委监察局办公,由县纪委书记任中心主任,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企业发展环境监察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招商企业、民营企业的投诉,查处破坏企业发展环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监督检查本《决定》的执行,组织考评各部门服务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的情况。
6.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在创办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对引进外来企业的引资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的3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5年。人大、政协安排一定的名额,依法选举民营企业家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各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招商引资典型、优秀民营企业家,在全社会形成当民营企业家光荣、招商引资有功的共识。
7.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产品外,招商企业、民营企业选定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的项目后,只需在政府行政代理和民营企业服务中心登记,即可自行确定开工时间、投产经营时间。所需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和各项规费,由政府行政代理和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代办、代收代缴。确需办理的县内各种审批、登记手续,资料齐备后,各部门必须在3日内办结。
8.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的70%予以扶持5年,5年后再给予一定的扶持。对其他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的50%予以扶持3年,3年后再给予一定的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改善基础设施和扩大再生产。
9.用足用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凡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在生产经营10年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还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10.减免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招商企业、民营企业应缴的本级各部门规费免收。私营企业协会的会员费,严格实行民营企业主自愿缴纳。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实行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超过政府定价标准下限的50%。劳务输入、输出免收一切费用,广播电视、报社等媒体免收招工广告费。
11.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招商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对重点企业,公安机关要予以重点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迁入地居民同等待遇。
12.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从事民营经济。凡符合本《决定》条件的企业所需的管理、技术、营销等人才,可按照“两同意”(企业和本人同意)的原则,在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挑选,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离岗到企业,享受“三不变”(原单位的编制、职务职级、工资待遇不变)的政策。两年后,离岗到企业的人才可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也可回原单位工作。
13.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对招商企业、民营企业的收费必须经政府行政代理和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审查批准,对招商企业、民营企业检查、考评必须经企业发展环境监察中心审查批准。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收费、检查、考评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4.加强对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继续实行县领导联系民营企业的制度,对年纳税排位前20名的大户,由一名县(乡镇)领导、一家银行、一个部门共同帮扶。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把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发展纳入考核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内容,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尺度。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招商企业、民营企业代表对县直各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风评议制度,实行一年一评议。对评议为后进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干扰和破坏招商引资、民营经济的案件,严肃查处。
15.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以及垂直管理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服务招商引资、服务民营经济的具体办法,报县委、县政府审查后予以公布。
16.对拉动巴东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县委、县政府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和项目实际,在本《决定》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政府行政代理和民营企业服务中心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处理。县委、县政府以前有关招商引资、民营经济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巴东县委
巴东县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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