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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本会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领购、使用与保管,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由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发放、核销、监管的各种票据。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本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财政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单位名称、项目、数量、金额、开票日期、实物(外币)种类、开票人及联次等内容。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留存,收据联交付款方收执,记账联由财务人员留做记账凭证。
第四条 领购财政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使用《财政票据领购证》。购买票据时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
第五条 财政票据由财务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报送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及使用情况。
第六条 财政票据应在收到与票据使用范围相对应的款项到账后据实开具。要求先提供票据的业务须提交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可先开票据。
第七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是不构成收入的暂收、代收款项,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八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必须按照使用范围开具,不得超范围使用。接受的货币(或外币)捐赠,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按其公允价值填开。
第九条 开具财政票据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票据各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十条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四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核准、销毁。
第十五条 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核准、销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