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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下称本基金会)的重大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的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业务活动和大额资金的募捐及投资须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理事会通过;

  (二)依法依规决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民主科学决策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并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业务活动和大额资金的募捐和投资。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本基金会年度计划、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本基金会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本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理事、名誉理事的提名;

  (二)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业务活动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基金会年度大额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本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及相关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

  (三)本基金会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往来及事项合作。

  第七条 大额资金的募捐及投资事项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在国(境)外开展的募捐;

  (三)年度投资计划;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各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职责,在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的情况下,提出需要讨论决策的方案。

  第九条 方案经各相关部门确定后,上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方案报理事会决策。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承担决策后事项的落实、汇报、总结。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现场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由参会所有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秘书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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