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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采购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7-02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下称本基金会)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预算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率。

第三条  本基金会采购包括:

(一)日常办公所需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和服务,采购部门为办公室;

(二)捐赠项目所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部门为项目部。

第四条  自行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委托地方公开招标的,要按照本基金会提出的标的物质量标准,依据受托方当地有关采购金额标准执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因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货物和服务的,可以直接竞价谈判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五条  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年初或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采购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

(二)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交付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需要内容,按程序报批;

(三)确认采购方式。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实施采购方案。

第六条  采购工作小组及职责

(一)采购工作小组由办公室、项目部、财务部、党组织纪检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负责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实行招标采购的,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招标方案、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定入围名单;组织评标工作;确定采购供应商。

2、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由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选择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委托项目所在地代理招标的,遵从当地招标管理规范。

3、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工作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进行评标工作,确定采购供应商。

4、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 由采购工作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情况下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5、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谈判文件,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内容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6、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工作小组遵照本基金会的采购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七条  签订采购合同。确认采购供应商后,由采购部门提交合同草案,经本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签署采购合同。

第八条  跟踪与督导。采购合同生效后,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对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督促供货商履行合同按时交货,保证供货质量。

第九条  验收及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到本基金会或指定地点后,由采购部门2人以上负责清点验收。验收合格、入库后,采购部门持发票、验收单按有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  制度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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