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吉府发[2001]41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优惠政策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统称高新区企业)。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凡进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5年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分别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 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在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凡当年出口的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在优惠政策期满后继续减半征收。
(三) 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添加注册资本,或者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和地方所得部分的30%由政府通过财政贴息或奖励给企业。对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由政府通过财政贴息或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高心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配套件及生产中直接消耗的物品,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验收并实际加工出口量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殖税。
第七条 直接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高新区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中央或中央企业投资入股的企业比照执行。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十条 高新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全封闭管理”方式,并按吉府发[2001]14 号文实行无费区管理,一律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 信贷政策
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倾斜政策,金融部门对进区企业给予积极的信贷扶持,确保园区内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在企业明晰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基础上,全面推行土地和建筑物抵押贷款。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企业所需短期流动资金,由市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必要的信用担保。
第十二条 开发商按园区规划要求建好标准厂房招租的,如厂房在建成验收一年后仍未出租,则由高新区管委会按厂房投资额的银行同期活期利率垫付利息,垫息期3年。
第五章 用地政策
第十三条 高新区企业所需生产型用地,按成本价实行土地出让:
第十四条 进区投资非盈利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以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可按投资额相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生产型用地实行分期付款的政策,付款方式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投资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内资1000万人民币以上);
(2) 经省级机关部门认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的高新技术含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3) 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内交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六条 对企业工业生产用地,由管委会零租用赠送“四通一平”的土地10000平米的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于100万美元的超额部分每100万美元可多赠5000平米土地使用权)
(2) 投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附加值,市场含量高)。
(3) 企业年出口创汇达100万美元以上。
(4) 企业投产后,第一年缴纳增值税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七条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上市公司,大学工业园(或产学研基地)其优惠待遇还可报管委会实行个案审批,给予更优惠。
第六章 用电、用水政策
第十九条 凡园区内企业用电、用水价格按当地收费标准再优惠15%。
第七章 孵化企业政策
第十九条 孵化企业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享受专项资助,择优推荐列入省或国家的各项科技计划。
第二十条 孵化企业“毕业”后经申请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被认定之日起,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孵化企业租用创业服务中心房产进行技术孵化和软件开发,可免费获得100平方米 以内的办公试验场所一年,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的标准收取租金,第四年全额收取租金。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引导市外企业落户园区或市外客商在园区投资兴业有贡献的,按照现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高新区 优惠政策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吉安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中级法
院,市检察院,井冈山师院,井冈山医专,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