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制造类 

(二)资源及能源类

(三)交通类   

(四)基本建设类 

(五)社会事业类 

(六)种植业类  

(七)养殖业类  

(八)林业类   

(九)旅游类   

(十)产权交易类


吉安市在京九线上的位置图


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2005321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三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法定税率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依照法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免征出品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客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收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额地方所得部分的30%由政府通过财政贴息或奖励给企业,对直接再投资兴办、兴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通过财政贴息或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三产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从低确定其适用的利润率。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部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三条  外商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税13年;对在新开发的河滩、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免税1年。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营。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费标准为:交通、能源、水利、教育、文化、科研、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1元人民币;工业、仓储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3元人民币;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在建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对进入市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用地实行分期付款的政策,付款方式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投资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

⑵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的高新技术含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⑶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内交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九条  国家有新的土地供应政策的,应按新的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凡到市高新区、县(市、区)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均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特别优惠。园区外生产性企业可个案优惠。

第二十一条  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或年缴税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可办理一辆小轿车在辖区内免收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除外)。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外商及其亲属实行入户优惠:属非农业人口的,可迁入市内;属农业人口每投资10万元人民币可解决一个城镇户口指标。凡符合上述条件迁入人员和外商投资者从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由投资所在城镇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不收取择校费、借读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其劳动人事关系由分别寄存在投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在我市创获全国驰名商标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内资客商来吉安投资参照本办法适用条款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