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简介
呼和浩特市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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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优 惠 政 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本市辖区以外来呼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事业,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

    第二章 对外开放政策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所有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均对外开放。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开办各种事业,不限投资的领域和行业,不限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限经营范围,不限投资方式,不限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额在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非限制性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了各项建设条件后,即可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享有道路沿线土地使用和开发其它产业的优先权。投资开发地下空间(含修建地下防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享有该项目的地面开发和使用优先权。
    第六条 以BOT、TOT方式兴办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市供水水源和净水厂以及道路改造项目的,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外来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给予延长经营期5一lo年的优惠,并允许外商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股权购置和技术改造。市内国有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下浮 10-20%。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各类项目;可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其中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人防建设费。对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工作人员,可办理一年内多次使用的有效签证。凡需出国(境)或赴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凭身份证即可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 对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地方财政在一定期限内,按创汇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内陆运输补贴。取得边境小额贸易权的企业,免领出口许可证,享受《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证书》规定的待遇。放宽自营出口经营权标准,其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人民币;私营出口企业的经营权标准比照国有、集体企业的标准和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设立外经贸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进行担保。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 实行免税优惠。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般性企业和项目,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重点鼓励类企业或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外来投资者投资鼓励类产业或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及其配套的配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凡收购、兼并我市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或亏损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8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经批准,对从该企业征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连续三年予以减免。
(五)对改造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在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再连续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农口企业、事业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中央、自治区驻呼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以废气、废料、废渣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
(九)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在获奖人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实行减税优惠。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重点鼓励类企业或项目,除前5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从    第6年开始,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实行抵补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可延期5年。
(二)允许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lo%以上的,除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只能据实列支,不再增加抵扣。
(三)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 的最长期限为5年。

    第四章 土地和资源政策

    第十五条 实行优惠的"五荒"地治理政策。凡使用国有荒山荒 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 作到位后,即可按呼政发[1999)9l号文件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期限为50年。期满后还可申请延续,也可继承或有偿转让。凡在"五 荒"地上植树造林的,用材林20年、果树7年内免收一切税费。凡在 15°以上坡耕地和沙化严重的平原地上按要求实现了退耕还林(草) 的,经有关部门核准,可享受免征农业税、提留款和义务工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保障建设用地。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 事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市人民政府以 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国道、省道以及县乡公路的建设用地可比 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土地成 片开发,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分别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 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还可依法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类项 目、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在 十年内按协议分批缴纳。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 或抵押。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可免缴土地 租金。企业投入运营后经营仍有困难的,经申请获准,土地租金可予 减免。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 租或抵押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依法进行;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办新企业。
    第十九条 实行资源开发优惠政策。投资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开 发或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开发水平的,其探矿权、采矿 权使用费    第一年全额免征,    第二、三年减半征收,    第四至    第七年免征 25%。对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兼并重组,可免缴国家出资形成的 采矿价款。个体私营企业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采矿权还可出租、抵押。个体私营矿山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 要用于人才开发、引进、补贴、培养、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在 职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正高级职称者、博士,政府每月分别给予特殊津贴。
    第二十二条: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教育科研工作,并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地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者实行重奖,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一次性奖金20一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跨地区流动。对外来人才,本人要求暂不办理调动手续、暂不迁入户口的,实行特聘工作证及工作寄住证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两证"手续。持有"两证"的人员可享受与用人单位职工及常住户口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高级专家、博士、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编制限制,同时可实行双职双薪制度。对已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现仍承担我市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市重要工作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聘,不占单位编制和岗位数额。

    第六章 科技发展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技术创新。应用开发科技成果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从该项目的新增利润中连续三年提取10%以上的资金,对主要科技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以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参股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政府资助的科技成果开发项目,项目实施的前三年,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实施者享有不低于60%的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享有不低于40%的成果股权收益。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政府抽出部分科技三项费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和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中试条件和融资、管理服务。
对在我市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本市困难企业后,被兼并企业的房产可减免房产税。
对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征收,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还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税率征收,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第二十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给本市企业,一次性转让收益免征所得税中的地方部分。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七章 教育发展政策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高中以下教育,可免缴其办学的税费。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发展非义务教育,举办普通高中及中高等职业教育,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在减免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 投资服务及其它政策

    第三十条 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十一条 简化注册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有关部门组成"一条龙"服务中心,对投资者实行"一厅式"服务,并公开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事业,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跟踪服务"的办法,帮助投资者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实行检查登记制、许可制。凡进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并进行登记。对未出具有效检查许可证明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旗县区政府分别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负责受理投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引入中介机构作招商引资代理。对引资成功的代理商按协议支付中介服务费;对引进国外和辖区外直接投资的个人,由受益单位从实际到位资金中给予不低于1%的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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