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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光彩事业部 ))
全国工商联善款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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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国工商联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捐赠款物使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规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善款定义
全国工商联募集来的善款是指依法受赠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设备等)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捐赠按照善款用途可划分为非限定用途的一般性资金和限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一般性资金是指捐赠人不指定用途的善款,其使用按照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需要,综合考虑,统一安排。专项资金是指捐赠人明确指定捐赠意愿的善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工作部门
扶贫与社会服务部作为全国工商联筹募管理善款的工作部门,对全国工商联募捐、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并接受监督。财务工作由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负责。
三、善款募集
1、依照全国工商联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依法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为目的的善款募集工作,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以积极争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捐赠为主。
2、凡与本会共同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有关的活动必须先征得本会同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实行责任人制度。未经本会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全国工商联名义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3、全国工商联一般依托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接受捐赠。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或机构履行相关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相关免税财务收据等。根据需要,还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机构名称应体现捐受双方的意愿。
4、捐赠善款应在捐赠协议签署后十日之内转入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帐户,捐赠物资应折款入帐,按照捐赠协议,一个月内转赠受益方。
四、项目申请
1、项目申请方一般为全国工商联帮扶的扶贫点或进行光彩事业活动的地点。申报资料通过邮寄方式报到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申请材料一般不返还。
2、项目申请时,应按照全国工商联规定的有关项目要求签署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标准、规模、质量和完成时间,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捐款使用规范透明。
3、项目申请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集体讨论后,一般项目报分管副主席审批,特大项目报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履行资助协议后,扶贫与社会服务部负责备案。
4、项目批准并签署资助协议后,应邀请受赠方上级主管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共同监督方。
五、善款审批
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应设立专门帐目。管理全国工商联募集接收的善款,专人负责与基金会的联系协调。
2、善款使用经征求捐赠人意见后,一般由扶贫与社会服务部提出使用意向报告,报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主席审批。基金会见全国工商联批准的善款使用签批责任人签批原件,方可按规定拨付资金。
3、善款拨付可视情况先预付启动资金,可按项目协议要求或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也可根据光彩项目具体情况一次性结算等方式拨付。
4、每发生一次善款收付行为时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有证明本项目收支业务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并做复印件备份。
六、善款管理
1、扶贫与社会服务部应尊重捐赠者意愿,按照捐赠协议和双方约定,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捐赠使用情况,随时接受询问,如实做出答复。
2、扶贫与社会服务部有责任认真检查监督善款使用情况。按照与受赠方签订的协议适时做出审计评估,按时拨付或减少及中止捐赠,以保证专款专用。如发现受赠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或不符合项目其他要求,应及时停止支付余下善款,并保留追回已拨付善款的权利,依法维护捐赠者利益和全国工商联声誉。
3、扶贫与社会服务部每年底应向主席办公会汇报年度善款募集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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