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民政部报国务院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同意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成立。同年12月28 日,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正式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央统战部。2006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文件,同意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由中央统战部主管,现注册资金为3050万元。资金来源为海内外企业、个人、政府组织、团体、捐赠、赞助。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光彩事业发展,支持社会扶贫和西部开发,培育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为参与光彩事业遇到困难的企业家排忧解难。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成立是中国光彩事业发展史上一个带有标志性的事件。它为光彩事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支撑平台,同时也为光彩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探索新的发展路径带来有益的启示。

 
·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一届三次理事会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9月3日理事会通过并发布)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立项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符合本基金会宗旨、通过本基金会捐赠并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包括:捐赠人指定的一次性资助项目、捐赠人指定并长期资助的项目、捐赠人指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本基金会设计并长期实施的产品项目等。
  第二条? 捐赠人指定的一次性资助项目,由项目总监会同项目专员与捐赠人共同草拟《捐赠协议》,与受助人及执行人共同草拟《资助协议》,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
  第三条? 捐赠人指定并长期资助的项目(含捐赠人指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总监会同项目专员与捐赠人共同草拟《捐赠协议》,与受助人及执行人共同草拟《资助协议》,经办公会议讨论后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计并长期实施的产品项目,由项目专员负责提出《项目策划书》。《项目策划书》内容应包括:项目概要、项目介绍、项目实施期限和地点、项目预算、项目执行人介绍、项目评估验收内容、办法、结论等。
  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对《项目策划书》进行论证,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

第二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捐赠人指定的一次性资助项目,按《捐赠协议》和《资助协议》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 捐赠人指定并长期资助的项目,按《捐赠协议》、《资助协议》及《项目实施计划》实施。
  第七条? 捐赠人指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原则上由基金会指定专人担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财务负责人及委员,专项基金发起人或主捐赠人(或代表)担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项目执行人的确定、《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办法》的制订等事宜,由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经项目总监审核后提交秘书长报理事长批准。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计并长期实施的产品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基金会与项目执行人签署《项目任务执行书》,由项目专员会同项目执行人制订《项目实施细则》,报项目总监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项目的重要成果(含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和项目批准号。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和管理费用的核定及原则

  第十条? 项目资金指的是直接用于受助方的资金,依据《资助协议》或《项目实施计划》、《项目任务执行书》)的规定,按计划直接拨付受助方。
  第十一条? 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本基金会可视项目实施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用,并按项目进展情况直接拨付给项目执行人。项目管理费用必须用于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按项目计划执行的,由项目总监提出中止拨款或暂缓拨款意见,并责成项目执行人整改。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依程序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执行人须配合基金会财务人员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项目剩余资金退回基金会。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费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档案包括文字、图表、音像、资金使用票据、《捐赠协议》、《资助协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细则》、验收报告等。财务档案原件存执行人备查,复印件存基金会;项目其他档案原件存基金会,复印件存项目执行人备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总监负责组织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小组由项目资金提供方代表和熟悉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理事长同意。验收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项目总监审核验收报告后签署“验收通过”、“延迟验收”、“不通过验收”的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专员向项目总监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部验收资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签字负责。捐赠人指定的一次性资助项目,依据《捐赠协议》、《资助协议》进行验收;捐赠人指定并长期资助的项目,依据《捐赠协议》、《资助协议》、《项目实施计划》验收;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依照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项目验收办法进行验收;本基金会设计的产品项目,依据《项目任务执行书》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资助协议》或《项目实施计划》或《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办法》或《项目任务执行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十九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产品项目,经整改后,可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再次验收,项目执行人自动丧失其执行项目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项目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总监统筹下的项目专员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监的任用和职责:
  项目总监为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理事长批准,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会同项目专员草拟《捐赠协议》、《资助协议》;
  2、组织对《项目策划书》进行论证;
  3、会同项目专员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
  4、根据需要出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监督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
  5、审核《项目实施细则》;
  6、组织项目筹款;
  7、提出项目拨款意见;
8、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9、宣传推广项目;
10、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专员的任用和职责:
项目专员由项目总监推荐并报秘书长批准后任用,任期至项目实施终结。项目专员可以是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以由参与光彩事业的其他人士兼任。视不同项目赋予以下职责:
1、与捐赠人共同草拟《捐赠协议》、《项目实施计划》;
2、与受助人和执行人共同草拟《资助协议》;
3、提交《项目策划书》;
4、会同项目总监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5、组织项目执行人制订《项目实施细则》;
6、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7、协调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按计划向项目总监提出拨款申请;
9、提出项目筹资方案报项目总监审核后实施;
10、及时并完整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真实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文字、图表、音像、资金使用票据等原始资料,建立项目实施档案、财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人的基本条件
项目执行人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团体,原则上应与捐赠方无直接关联。其基本条件是:
热爱公益事业;
拥有专业的项目实施队伍;
具有较强的项目筹款能力;
遵守国家法律且法定代表人无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由本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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