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募捐管理试行办法
(二 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募捐行为,促进募捐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实现本会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
第三条 本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办法所指募捐,是本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包括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依法向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募集对本会自愿、无偿捐赠财产。
第二章募捐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筹募捐赠,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损害本会声誉。
第五条 凡本会工作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筹募的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有利于本会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及方面,并纳入基金财务的统一管理,不允许独立运作。所有捐赠的安排使用均需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并实施年度审计制度。
第六条 凡属重大募捐项目或合作筹资,应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立项审定程序,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筹募捐赠,一般情况下应有捐赠者的捐赠函或捐赠者与本会签订的捐赠协议。重大或特殊捐赠的协议书需经本会法律顾问审查同意。
第七条 本会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在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对捐赠者予以感谢和褒奖。
第八条 非盈利民间组织除货币资金以外的捐赠,应按公允价格或捐赠人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投入成本、预期收益),确定折款入帐,并在捐赠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本会所属单位、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若以本会名义筹募捐款,必须经批准,其筹资行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范,所筹捐款必须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第十条 对本会的捐赠,按照用途可分为非限定性用途(事业基金)、限定性用途(专项基金)以及专门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的捐赠。
第十一条 事业基金是指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捐赠款项按照本会宗旨和事业发展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使用应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合法、高效地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专门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的捐赠,按合法、节俭、高效的原则,由本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工作经费的提取和支出
第十四条 对筹募的捐赠,经捐赠人同意,区分不同类别提取相应工作经费。提取的经费,用于捐赠本身、项目执行的有关支出和本会行政办公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
第十五条 对无限定性用途的货币基金捐赠按下列比例提取工作经费:
(一) 10万元以内的按2%提取。
(二) 10万—50万元的按1.8%提取。
(三)超过 50万元的按1.6%提取。
第十六条 对限定性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经捐赠人同意按下列比例提取行政办公和工作人员福利及筹资费用:
(一) 10万元以内的按1.8%提取。
(二) 10万—50万元的按1.6%提取。
(三)超过 50万元的部分按1.4%提取。
第十七条 物资等其他形式捐赠,如无特殊说明均按折款入帐价值的 0.1%提取经费。
第十八条 对捐赠人明确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的捐赠,按货币资金的 3%、物资折款的1%提取经费。
第十九条 募捐活动的捐赠仪式和宣传等费用,原则上由捐赠方支付。如需本会支付,则以节俭为原则从提取的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会开展的大型募捐宣传活动和涉外募捐项目所需较大费用的,其相关经费可单列或转向筹措。
第二十一条 对志愿为本会联络并促成捐赠的有关单位、人士,本会可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推动本会募捐工作的开展,对做出贡献者及相关人员可予以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从本会预算外资金和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提取的工作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本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会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