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 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专项基金的募筹、设立、使用等管理工作,促进本会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文所指专项基金,是指捐赠额达到一定数量、运作时间需要一定期限、捐赠者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态。封闭式基金的设立一般为一个捐赠者(个人或机构),成立后不再接受其他捐赠;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无捐赠者数量限制,设立之后可接受社会捐赠。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额原则上应达到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捐赠可以一次性到帐,也可以按协议分期拨付,原则上每年捐款额不低于 40万元。
第五条 专项基金运作时间或项目周期一般应在 3年以上,并制定详细的项目方案及年度执行计划。
第六条 对每年举行不同类型的活动,可预见的持续时间超过 5年,每年捐赠额不低于40万元并有基本确定的捐赠者,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通过本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正式立项后方能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原则上应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如在捐赠协议签署前已确定项目执行单位的,则应签署三方协议。如在捐赠协议签署后确定执行单位,本会应另行与执行单位签署协议。捐赠协议内容一般应为全部捐赠金额及整个执行期,若分期签署则应对当期内容加以规定。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举办捐赠仪式的费用一般由捐款者负担,如需本会负担的,需经本会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结合项目特点,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原则下,建立符合要求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制度,经本会和捐赠者同意后执行。并按有关条例、法规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年度汇报制度,执行单位应按年度向本会、捐赠者书面汇报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实行审计制度。在运作周期内,由本会人员实施至少一次内部审计,或由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专项审计,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开放式基金的审计报告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在项目中期及结束后,由本会人员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应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经捐款人同意可提取不超过 1.8%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或活动的执行费用及内部审计、行政性工作支出等费用。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存续
第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按捐赠协议规定,实现捐赠并落实相关项目后,可在完成项目评估基础上终止。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经相关各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存在并运作。如捐赠计划已完成,捐赠者仍与本会在相同领域展开新的合作,可继续使用原专项基金名称,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可在完成评估后终止,并按有关条例、法规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因封闭式基金捐赠人违反协议,未按时、足额捐赠导致捐赠协议无法履行的,本会将依法与捐赠人协商解决并不排除提起诉讼等方式。经协商仍无法履行协议的,可终止协议,撤销该专项基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