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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章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章管理
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2.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印章。
3.如因机构变动,相关印章即停止使用,并上缴制发单位封存。
(二)公章使用
1.以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名义发送公文,应使用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印章。
2.公章应由专管人员加盖,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承办人应在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上签字。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三)公章审批
使用公章应有批件,并将批件复印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