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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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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8-1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简称“中国光彩会”;英文译名“China Glory Society”,缩写“CG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倡议发起,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弘扬光彩精神,实践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扶贫,为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配合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引导、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实施扶贫开发,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兴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二)动员、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扶危济困、抗灾救灾、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
  (三)为会员履行本会宗旨提供服务,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宣传、表彰会员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人才;
  (五)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鼓励、支持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参与光彩事业;
  (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光彩事业深入发展的意见建议;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主要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和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为企业会员代表。
  (二)团体会员主要是指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主要是指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理事、与光彩事业和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相关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发放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违反法律及本会章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由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中(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规模的1/3。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长会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会长会职权是:研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筹备事宜。
  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职权是:
  (一)召集、主持或授权副会长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定;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光彩事业,办事公正;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或者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31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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