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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2-01

第一条  为对合同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合同的拟定、审批与执行分开,并互相制约与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劳动合同、物资购置合同、捐赠协议、公益项目合作协议、战略合作性合同、资助协议等。

第三条   合同签订原则:

(一)合同文本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

(二)特殊合同应当委托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起草。

(三)由对方起草的合同,指定专人认真审查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双方诉求。

(四)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五)禁止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六)禁止将需招标或需上级领导部门审批的合同拆分成若干较小的合同。

第四条   合同编制的流程

(一)业务经办人根据合同文本的业务范围,起草业务合同文本,并递交给各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法律顾问对各部门递交的业务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递交给主管副秘书长进行审核、审批。

(四)各部门负责人将重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递交秘书长审批后,正式签订合同文本。

(五)财务人员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条款收付款项。

(六)合同档案管理员登记合同台账,应统一分类并进行连续编号,保管合同档案。

(七)对外合同的签订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章。

(八)合同签订时,必须要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才能生效。

第五条   明确合同订立中的各级权限,设置不相容岗位:

(一)合同的拟定与审批权限分级、人员不相容。

(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权限分级、人员不相容。

第六条    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合同条款欠妥,需要进行变更,业务经办人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变更合同。

(二)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负责对业务经办人提出的变更合同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合同意见。

(三)变更合同意见秘书长审批后,业务经办人和合同对方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四)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及材料。

第七条    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对于合同本身内容,应指定专人负责了解合同性质,减少合同在以后的履行中和使用法律条款争议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尽量细化,用词要精确,避免歧义,防止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

(三)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引起的经济损失。

(四)合同的签订应尽量让法律顾问参与,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对特殊合同的签定,应交由法律顾问负责,预防合同纠纷。

(五)在磋商过程中,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等方式协商的合同,最后应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

(六)为避免合同风险,即使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书面方式协商一致的,最后应集中归纳到一份纸面合同上,避免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缺陷。

第八条    合同违约后的自我保护

(一)对于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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