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
  • 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内设制度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6-07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社会捐赠公益项目。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捐赠方推荐的项目;

  2.地方或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申请的项目;

  3.基金会设计的项目;

  4.捐赠方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

  5.其他公益项目。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根据捐赠者意愿,项目部与捐赠方协商、确认《捐赠协议》,报基金会秘书长同意、理事长批准后,与捐赠方签署协议。

  第四条 项目执行方的基本条件

  项目执行方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团体,其基本条件是:

  热爱公益事业;

  拥有专业的项目实施队伍;

  遵守国家法律且法定代表人无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记录。

  第五条 符合前款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交《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介绍、项目实施地点及内容、项目预算等。

  1.地方或单位申请的项目,需以函件形式提出申请;

  2.捐赠方推荐的项目,需以捐赠协议、函件提出申请;

  3.基金会设计的项目,由项目部提出专门申请;

  4.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专项基金运行单位需提出申请。

  第六条 项目部对立项申请、受助方或执行方资质进行初步审核,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实施。

  第七条 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基金会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启动项目的函。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部与受助方或执行方协商、确认《资助协议》,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同意后,与受助方或执行方签署协议。

  第九条 出现疫情、灾情等突发情况时,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适度简化立项流程。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立项申请》《资助协议》等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捐赠方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实行项目组工作制,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基金会派员担任组长,专项基金发起方或主捐赠人(或代表)担任副组长。专项基金项目组的议事规则、项目执行方的确定、《项目实施办法》的制订等事宜由项目组提出意见,经项目部审核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项目名称、主要内容、项目执行方等发生重大变更或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部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确认项目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的重要成果(含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和项目批准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指的是直接用于受助方或执行方的资金,依据《资助协议》规定,按计划直接拨付受助方或执行方。

  第十五条 经捐赠人同意,基金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视项目需要列支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须用于项目日常管理、项目检查、项目验收、评估等实施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支出,严格遵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据项目管理财务制度,实行实报实销。项目执行费根据协议约定拨付给项目执行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可结合项目特点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拨付的方式。一次性拨付主要适用抗震救灾、扶困助学等项目,分批次拨付主要适用于实施周期长、单体资金量大等项目。

  第十七条 对未按项目计划执行的,由项目专员提出中止拨款或暂缓拨款意见,报项目部批准后,责成项目执行方整改。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调整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执行方须配合基金会财务人员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项目剩余资金退回基金会。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组织财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条 执行方依据《资助协议》,组织具体验收工作。涉及建设类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验收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理事长办公会议认定的重大项目,可组织基金会项目专员、资助方代表和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人员及专家组成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未能实现《立项申请》规定目标的;

  未能实现《资助协议》规定目标的;

  不能如实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的;

  违背项目执行重要程序和资质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执行方组织整改返工并再次申请验收。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执行方自动丧失项目执行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执行方向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项目专员填写《项目结项申请表》,项目部、综合部出具意见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对项目进行结项。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全过程形成的立项批准手续、协议、函件、方案、项目照片(视频资料)、资金使用票据、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财务类档案原件存执行方备查,复印件存基金会;其他档案原件存基金会,复印件存执行方备查。

  第二十五条 所有档案需统一备案并妥善保管,定期进行归档。

  第七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实行部门统筹下的分工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负责人的任用及职责:

  项目部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任用。项目部负责人主持、统筹、协调、推进本部门工作;负责督导本会所属公益项目的论证、管理、实施、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总监的任用及职责:

  项目总监为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任用,在项目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项目专员草拟《捐赠协议》、《资助协议》;

  2.对项目拨款提出建议;

  3.根据项目部统筹安排,对项目的实施、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专员的任用及职责:

  项目专员由项目部提名、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任用,任期至项目实施终结。项目专员在项目部负责人、项目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对项目部负责。可以是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以由参与光彩事业的其他人士兼任。视不同项目赋予以下职责:

  1.在项目部的指导下草拟项目相关合同文书;

  2.组织推进项目,协调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并完整收集项目原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

  4.提出项目验收(调整)建议,形成相关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有权了解项目进展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建议,项目部在报请理事长同意的基础上督导项目专员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监事会。

  第八章 强化服务效率

  第三十一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制定推进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实现项目高效运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专人跟踪指导,全程提供支持、服务,并开展项目督导,提升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问题,项目专员根据工作流程及时逐级反映,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 邮箱:guangcaishiye@sohu.com
  • 微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 微信:中国光彩会lguangcai_sy
  • 联系人:蔡文思
  • 电话:010-88386208
  • 传真:010-88386209
  • 邮编:100037
微信
微博

京ICP备18059431号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主办

开发单位  北京中科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