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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7-02

(2019年7月2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基金会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投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在投资周期内资产配置的总体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及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捐赠人对所捐赠财产的投资有约定的,应当遵守其约定。

  第四条 本基金会必须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活动开展前提下,按审批程序进行投资,以确保本基金会待拨款项按捐赠和资助协议及时足额划拨。

  第五条 确定投资运作方式及期限时,应考虑适度分散,并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第六条 本基金会将投资的品种划分为三类:

  (一)低风险产品:主要是指在银行购买的安全性较高、低风险,收益固定的中短期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

  (二)中风险产品:主要是指在银行购买的股票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

  (三)高风险产品:主要是指经过理事会同意购买的股权、经营性投资及相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七条 本基金会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度内任意时点投资最高额度不超过上年资产总额的70%,可在计划周期内滚动使用;

  (二)投资于银行理财、国债等低风险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内投资总额60%;

  (三)投资于中高风险产品比例,不得高于年度内投资总额40%;

  (四)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会总资产的30%。

  第八条 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投资品种;

  (二)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财产;

  (三)直接进行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

  第九条 本基金会委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

  (三)具有3年以上在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投资业绩,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财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内容做出规定。定期对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与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作出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本基金会报告:

  (一)投资的市场价值出现大幅度波动;

  (二)投资管理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投资管理机构严重违规,或者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投资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牌照被撤销或进行限制;

  (五)有可能使委托财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按照合同约定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违法开展保证、抵押,以及将本基金会的财产用于与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无关的质押;

  (二)在非金融机构存款;

  (三)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五)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对冲风险的除外;

  (六)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的投资;

  (七)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无关的借款;

  (八)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从事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十)将本基金会的财产以明显不公允的价格低价折股或者出售;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经理事会同意,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但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担任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关的职务。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理事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审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年度保值增值投资计划和其他重大投资方案;

  (三)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机构;

  (四)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二)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

  (四)决定重大投资方案;

  (五)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六)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责。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是指除银行存款之外,全年单个投资品种或者全年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额度不低于本基金会总资产的5%,以及虽低于总资产的5%但对本基金会财产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资产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年度投资计划内的任一时点,购买各类投资产品,需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个人或者组织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不得损害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投资活动,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分权与授权、隔离回避制、最大投资额度、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的范围、检查投资经营情况的方式和频率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负责人和直接负责投资活动的主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本基金会负有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本基金会理事会违法违规对投资活动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因存续发展的需要,开展投资活动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确保公益项目资金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年内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该基金上年度资金余额的70%;

  (二)每年度制定年度保值增值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经专项基金决策机构集体研究,控制投资风险,并形成书面决议上报本基金会,纳入本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投资品种仅限于银行理财、国债等低风险产品,投资风险由专项基金承担;

  (四)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投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未涉及或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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