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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关联交易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7-02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下称本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一)关联关系是指本基金会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本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二)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四条 本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与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以及关联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本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本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在确定关联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诚实信用”的原则。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或收费标准,并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三)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对本基金会的影响,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财务、审计、评估或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

  (四)关联理事不得参与相关决策。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本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本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本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报酬的劳务;

  (三)向本基金会提供相关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四)有偿代理、服务或租赁;

  (五)本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六)向本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七)管理方面的合同;

  (八)授权许可协议。

  第六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本基金会会向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与本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三)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 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表决;

  (三)表决事项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本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关联交易的协议签署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第九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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