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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督机制,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及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等制度,忠实履行职责,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等的情况;

  (三)对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四)依照《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对理事长办公会议做出的重要决议进行监督;

  (七)监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审核意见反馈给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

  (八)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九)《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位监事的作用;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论证及决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权。

  第七条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常由监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有效,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基金会理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等制度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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