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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弘扬光彩精神,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地为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体现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加强基金管理,维护捐赠者(个人或机构)、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指专项基金,是指在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由捐赠者设立,捐赠额达到200万元,运作时间达到1年以上的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专项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封闭式专项基金的设立一般为一个捐赠者,成立后不再接受其他捐赠;开放式专项基金的设立无捐赠者数量限制,设立后可以接受社会捐赠。
  第四条 专项基金冠名须规范,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名称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由“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程序:
  1. 捐赠者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项目部进行初步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2. 本会与捐赠者协商,达成专项基金合作意向,本会与捐赠者签署《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
  3.《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需经本会理事长批准, 本会与捐赠者签署,并由捐赠者提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的机构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无不良经营记录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者的捐赠意向;
  2.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周期、管理费提取比例等;
  3.捐赠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开放式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及后续捐赠资金应在签署捐赠协议之日起30日内根据协议约定汇入本会指定账户。封闭式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可在签署捐赠协议之后,根据协议约定汇入本会指定账户,或按年度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汇入本会指定账户。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会向捐赠者开具正式捐赠票据,可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者可凭本会出具的捐赠票据,享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强化专门管理,实行项目组工作制,一个专项基金对应一个项目组。专项基金项目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一般由本会派员担任组长,捐赠者(或代表)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专项基金项目组根据需求,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执行单位由专项基金项目组选定,并与之签订项目资助协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会名下,是非独立法人,使用本会捐赠账户,由捐赠者与本会共同运作。本会对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实施全过程监管,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项目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议事规则和实施办法;
  2.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法规、基金实施方案和管理细则;
  3.提出专项基金资助项目、专项基金实施方案和管理细则;
  4.符合专项基金资助的对象,需向项目组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经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由项目组负责落实专项基金执行和项目组织实施;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审核执行方定期向本会上报的专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等;
  6.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和日常运作等事项均应当服从本会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组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要求整改;    
  7.组织开展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8.组织项目评估和审计;
  9.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在本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财务科目,按照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经捐赠者同意,专项基金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列支不超过总捐赠额的10%作为本会管理费用。如遇抗震救灾、应急处突等特殊用途的专项基金可视情不收取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厉行节约原则,依据项目管理财务制度,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执行单位每季度向本会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度向本会、捐赠者书面报告年度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中期和完结后向本会、捐赠者提供书面报告。专项基金项目在实施开展过程中发生变更、延期或无法继续执行等情况,执行单位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等说明性材料。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实行审计制度。在运作周期内,由本会组织相关人员实施至少一次内部审计,或由本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专项审计,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开放式基金的审计报告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根据项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由本会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撤销和终止
  第十九条 封闭式基金按捐赠协议规定,实现捐赠并落实相关项目后,可在完成项目评估基础上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捐赠和实施项目,经相关各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存在并实施。如捐赠计划已完成,捐赠者愿与本会在相同领域展开新的合作,可继续使用原专项基金名称,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开放式专项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可在完成评估后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封闭式专项基金捐赠者违反协议,未按时、足额捐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由本会与捐赠者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履行协议的,可终止协议,撤销该专项基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评估,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予以终止,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者,并上网对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形式,以不同方式终止。本会可以决定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
  1.已完成协议工作任务且无新捐赠意向的;
  2.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3.成立后一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
  4.未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公开合理解释的; 
  5.其他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名誉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时可由本会和捐赠者共同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资金,由专项基金项目组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会批准后处置;剩余资金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本会可用于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项目组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称、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由本会向捐赠者出具终止通知书,并在平台发布关于终止“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的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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