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
  • 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内设制度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26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加强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和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会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等重大事项。
  第3条:本会设监事会,对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4条:本会设立综合部,负责本会的资金管理、财务核算,接受理事会、监事、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综合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设置会计、出纳工作岗位,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建立相互监督,相互控制,规范运作的长效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6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7条:本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8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9条:每个会计年度须拟订各部门本年度预算并形成总预算。财务预算一经理事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超支,超预算支出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10条:年度预算的编制由理事长统一组织,各部门编制,综合部汇总后报批。
  第11条:须编制预算的项目包括:
  ■年度收入预算;
  ■年度公益事业支出及项目管理费预算;
  ■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
  ■会议活动支出,即围绕公益事业开展的宣传、展览、表彰、会议等支出;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如: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费支出等;
  ■行政办公支出:房租、物业供暖费、水电费、设备更新购置、设备修理维护、网站建设维护、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审计费、法律顾问费、宣传费、会议费、考察及活动费、调研课题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与行政办公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12条:本会的收入包括:
  ■捐赠收入,即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或者个人捐赠所收获得的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即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即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即销售商品(如出版物、纪念品)所形成的收入。
  ■投资收益,即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其他收入,即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13条:收入应按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核算。
  第14条:本会分别设立外汇和人民币账户。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15条:本会接受的所有捐赠,均应纳入财务管理,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载明捐赠人、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开票人、票据日期等,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捐赠票据一般在接收到捐赠后开具,需提前开具票据应提供已签订的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综合部年末合并开具并留存备查。
  第16条:本会接受现金捐赠,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第17条:对收到的实物捐赠,由项目部验收确认,并根据捐赠人提供的评估报告等价值确认材料确定实物价值,签署捐赠协议。综合部根据协议金额开具捐赠票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对收到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捐赠人无法提供入账依据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确认价值的,不予接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18条:本会各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限额执行,并依据《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议事规则》《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经费支出签字流程》报理事长签批。
  第19条:本会的支出包括:
  ■公益事业支出及项目管理费;
  ■投资;
  ■会议活动;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行政办公;
  ■其他。
  第20条:公益事业支出应按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分别核算。
  ■限定性捐赠的项目由本会按照捐款人意愿与项目执行方(受助人)签署的资助协议执行,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中应列明项目名称、支出金额、支付时间、收款方户名、开户行、账号、收款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项目部填写《项目拨款审批表》,项目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秘书长审批。
  ■非限定性捐赠的项目需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报理事长签批。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资助协议或项目计划的情况,应停止资助项目资金的支付。
  第21条:项目管理费支出包括项目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与项目有关的差旅费、宣传费、会议费、审计费、评估费、培训费等费用。
  第22条:投资支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年度内任意时点投资最高额度不超过上年资产总额的70%,可在计划周期内滚动使用;
  ■投资于银行理财、国债等低风险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内投资总额的60%;
  ■投资于中高风险产品比例,不得高于年度内投资总额的40%;
  ■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总资产的30%;
  ■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直接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投资品种;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财产。直接进行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
  ■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保值增值投资计划的实施,由理事长审批。
  第23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福利费等。财务人员每月依据《绩效统计表》,编制《员工工资表》,经理事长批准后发放。
  第24条: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房租、物业供暖费、水电费、设备更新购置、设备修理维护、网站建设维护、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审计费、法律顾问费、宣传费、会议费、考察及活动费、调研课题费、培训费、资料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
  第25条:实物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凭入库单、捐赠协议等入账。捐赠实物出库,须提供资助协议,填写出库单,收物单位提供物品发放清单等出库资料后销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26条: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本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且该资源预期会给本会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或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重大资产是指账面价值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重大资金往来是指往来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往来款项。
  第27条:现金管理: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管理。出纳人员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现金的核算应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相符。
  ■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本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结算起点以下的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 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本会的现金结算限额为1000元。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支出,应使用支票、转账或公务卡,因特殊原因确须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本会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高于3万元。
  ■本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借用。
  ■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现金,必须两人同时办理。
  ■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查核。
  第28条: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
  ■出纳人员应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分银行逐笔登记银行存款的收支,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会计人员负责每月将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出纳妥善保管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银行空白凭证,并做相应登记。
  ■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人员领取备用金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各部门如需领用转帐支票,需事前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理事长批准后,向出纳领用,并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支票作废,必须收回支票正联,连同支票存根联一并加盖“作废”章,作废的支票由出纳人员统一收存,妥善保管。
  第29条:对外投资管理:是指本会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期末,本会应当对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对外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确认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30条: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综合部统一管理,对固定资产建立卡片登记制度,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
  ■综合部应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综合部对固定资产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本会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以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31条:文物文化资产管理:
  ■文物文化资产是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为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文物文化资产视同固定资产核算,但不需计提折旧,应按文物文化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管理方法同固定资产。
  第32条: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33条:受托代理资产管理:
  ■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34条:重大资产的处置,报理事会审批。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35条:本会的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在投资周期内资产配置的总体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及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捐赠人对所捐赠财产的投资有约定的,应当遵守其约定。
  第36条:理事长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实施,在确保待拨款项足额划拨的前提下,按审批程序进行投资。
  ■理事会应当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决定重大投资方案;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综合部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编制和执行年度保值增值投资计划和其他重大投资方案;推荐和监督投资管理机构,控制投资风险。
  第37条:本会的重大投资,是指除银行存款之外,全年单个投资品种或者全年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额度不低于总资产的5%,以及虽低于总资产的5%但对财产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
  第38条:本会开展的重大投资活动,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39条:本会根据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40条:本会理事、负责人和直接负责投资活动的主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因违法违规致使本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41条:捐赠票据的申请:由出纳人员按业务需要向财政部申领捐赠票据,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登记。
  第42条:捐赠票据的使用:所有捐赠款项无论数额多少,均开具正式收据,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并将票据及时交付捐赠者。
  第43条:捐赠票据的保存:票据存根按规定保管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和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报经财政部核准统一销毁。
第八章  出差管理
  第44条:差旅费报销办法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 71号)执行。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45条: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理事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46条:差旅费包括以下内容:
  ■铁路、长途公交、船舶、飞机票费;
  ■住宿费;
  ■出差补贴;
  ■其它因出差发生的正当费用。
  第47条: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规定执行。
  第48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规定标准执行,西藏、青海、新疆补助120元/天,其他各省100元/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49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费用。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它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50条: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51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参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九章  其他
  第52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参照《因公临时出国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短期出国住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
  第53条:会议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执行。
  第54条:培训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55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56条: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 邮箱:guangcaishiye@sohu.com
  • 微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 微信:中国光彩会lguangcai_sy
  • 联系人:蔡文思
  • 电话:010-88386208
  • 传真:010-88386209
  • 邮编:100037
微信
微博

京ICP备18059431号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主办

开发单位  北京中科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