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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6-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捐赠活动时适用本制度,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和非法活动。

  第二章 实物捐赠的接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实物仅限于除现金之外的动产。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物捐赠(以下统称捐赠方),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捐赠。

  第五条 基金会在接受实物捐赠时,按下述工作流程办理:

  (一)由捐赠方出具《实物捐赠函》,写明捐赠实物的物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来源、用途等内容。

  (二)与捐赠方签署《实物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的物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来源、质量、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用途等内容。事先已明确受赠方的,可与捐赠方、接收物资捐赠的地方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赠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要求捐赠方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在实物资助时一并交给受赠方。

  第七条 捐赠方须按照《实物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按时交付实物,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且享有处置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所捐赠实物属于共同财产的,需征求共同所有人的同意,必要情况下应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在接受实物捐赠时应指定交付地点,由基金会或基金会指定第三方进行实物接收,按下述工作流程办理:

  (一)按照协议约定,需在基金会入库的捐赠物资,须经承办部门两人以上当场验收,财务部门一人监盘,清点核实无误后填写《物资入库确认单》。

  (二)按照协议约定,不在基金会入库,由捐赠方直接运往受赠地的物资,由受赠方提出分配方案,经与捐赠方协商一致后,指导捐赠方将物资运往受赠方或与受赠方约定地点。捐赠物资到达后,由受赠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填写《物资入库确认单》《物资清点单》《物资接收证明》。捐赠方应配合卸货、指导安装。

  承办部门依据上述材料提交财务办理物资入库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若捐赠的实物属于捐赠方自己生产的实物,捐赠方需提供公允价值证明文件,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若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其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市场价值一般指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出库单)、第三方销售证明(近6个月内捐赠方向第三方销售的发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政府指导价、普遍认可的网购电商平台同类或是类似商品价格、比价记录、海关报关单、完税证明等,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开具捐赠发票;

  若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确定公允价值,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二)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并参考同类产品目前的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三)对于无法判断其价值的实物,基金会可以拒绝接受捐赠或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再决定。

  捐赠方在捐赠物资过程中发生的运费等相关支出,需要纳入捐赠票据记载的金额中的,需提供相关支出证明,如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具有保质期的实物有效期(保质期)必须为到达受赠对象手中后不少于6个月且具有使用价值,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将《实物捐赠协议》、《物资入库确认单》以及公允价值证明材料作为财务记账依据,开具捐赠发票。

  第三章 实物捐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对捐赠方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应按照捐赠方意愿使用。

  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实物捐赠,应于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第十二条 接受实物捐赠时,捐赠者需承担物资运输费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实物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如接受捐赠的实物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可以征求捐赠方意愿,退回实物或依法由基金会拍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与接受实物捐赠的单位签署《实物资助协议书》,明确实物的数量、规格、使用范围、后期使用等内容。将接收证明作为协议的附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实物的捐赠需单独设立会计科目进行入账核算,根据受赠方提供的物资分配材料、《实物资助协议书》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将实物捐赠和使用情况,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物资发放应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由物资受赠方出具包括但不限于《物资接收证明》、《物资发放签收表》、物资发放影像资料等物资使用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6330日四届八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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