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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外来投资促进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7-12 来源: 扶贫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重点支持“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就怒江州现有招商引资可享受优惠政策进行摘编汇总。

  一、土地政策

  可以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确实难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管主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摘自《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

  二、税收政策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三)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

  (四)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锯末、树皮、树丫支、农作物秸秆等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六)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

  三、电价政策

  在泸水市工业园区内落地的工业项目,可以享受相应的电价优惠政策。泸水市工业园区硅工业用电电价:丰水期(5-10月):0.139元(上网价)+0.1元(输配电费)+10元/月. KVA+0.02元(滇东地区调水基金);枯水期(11月—次年4月):0.242元(上网价)+0.1元(输配电费)+10元/月. KVA+0.02元(滇东地区调水基金)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0〕62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云价价格〔2011〕10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云南电网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2〕79号文件)。

  四、产业政策

  (一)工业产业

  1.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优惠和扶持。

  2.水电硅材一体化发展的项目,电价参照泸水工业园区硅产业输配电价格执行。

  3.在州内建设的工业项目,对有市场、提高供给质量、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品升级、工艺装备提升、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促进生物产业、新材料、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符合项目申报同等条件下,当年优先享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补贴。

  (二)林业产业

  企业开展民生建设项目的,所需林地定额优先统筹保障。在符合用地审批条件并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边建设边报批;旅游项目中的自然观景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使用林地的,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址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按林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林地的,在不影响种植、养殖等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原林地地类认定,按林地管理。

  企业进行社会公益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使用林地的,可依法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承担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企业,如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建设任务,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具有显著助推作用的,各县(市)可以给予一定奖励,“以奖代补”助推脱贫。

  (三)旅游产业

  1.以保护引领开发,以开发促进保护,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产品金额品牌,重点开发怒江大峡谷、独龙江、丙中洛等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民委 关于支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

  2.怒江州旅游用地制度支持优惠政策: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城镇建设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

  ——《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民委 关于支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

  3.怒江州旅游金融服务支持优惠政策:精准对接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立足贫困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健全和完善扶贫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积极支持森林草原旅游、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发展,增强扶贫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4.云南省、怒江州行政部门资源整合支持政策:以提升乡村旅游为目标,以旅游扶贫为抓手,实施全域旅游富民工程,加快建设一批旅游城镇、旅游特色村、民族特色村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的意见》

  5.怒江州旅游项目用地保障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用地保障。

  ——《国土资源部 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注:以上优惠政策搜集整理时间为2018年6月底,新的优惠政策将会根据国家、省对怒江新出台的扶持政策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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