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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 2018-07-12 来源: 扶贫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怒江州对外开放步伐,深入实施投资带动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州境内投资的州外及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怒江州境内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利润直接再投资的企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企业。

 

第二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二条 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无禁即入”的原则,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怒江州产业发展政策的行业、领域项目均鼓励进入怒江州行政辖区内进行投资。

  第三条 放开投资方式。鼓励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怒江州行政辖区内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放开经营范围。允许国内外投资企业在主业投资项目完成后,申报多种投资项目。

  第五条 鼓励的产业

  (一)鼓励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深加工及相关配套产业以及延伸产业链项目;

  (二)鼓励硅石、大理石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相关产业链延伸项目;

  (三)鼓励文化产业发展投资项目;

  (四)鼓励旅游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和星级酒店的投资项目;

  (五)鼓励新型能源及能源多元化发展投资项目;

  (六)鼓励农、林、畜业产业化开发和农林产品加工项目;

  (七)鼓励生物产业开发项目;鼓励和引导外来投资者进入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和金融、保险、信息、中介、物流等现代服务业;

  (八)鼓励外来投资者以参股、控股、收购和BOT、TOT、BT等多种方式参与怒江州基础设施建设;

  (九)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在怒江州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十)鼓励有助于推动我州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进出口贸易为主业的投资项目。

 

第三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六条 财政扶持

  (一)凡在州内登记注册的外来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企业可向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二)凡与州、县人民政府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外来投资企业,年终考核达到要求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州内实行零收费,除上缴国家、省的收费和国家、省明令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收费在州内施行零收费。

  (四)州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项目库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以及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 土地使用

  (一)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所需土地按“招、拍、挂”方式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投资市政设施、民生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所需的土地,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全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引进世界500强、世界华商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境内外跨国公司、中央大型企业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州投资的项目,用地手续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

  (五)对于列入州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和产业集群龙头对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在符合供地政策的条件下,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州国土资源局统一协调安排。对属于产业集群龙头的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属于我州优势产业的内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六)外来投资者和企业以及驻怒江州中央、省属企业兼并、收购州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七)优先保障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内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我州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

  (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

  (九)建立外来投资项目土地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规模优先和质量优先的原则,加快审批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手续,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外来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第八条 税收优惠

  全州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现行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投资优惠政策要逐一落实到位。

 

第四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九条 强化审批服务。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增强审批透明度。按照“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工作原则,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林业、水务、商务、工商等部门审批不得互为前置。凡引进的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除外,均在州内完成核准、备案。

  第十条 建立行政公示制和时限制。凡涉及外来投资项目审批的州县行政部门,都要公开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办理工作时限。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一站式”审批服务。进一步强化审批“一站式”办理制度,从2013年8月20日起,州县各部门要将审批内容统一集中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快速、便捷的审批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施行项目推进督查制度。凡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项目和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实施州级落地推进督查。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实施县级推进督查。

  第十三条 强化经营服务。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行政检查,对法定检查实行公告制度。由州县人民政府向外来投资企业公开法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对非法定的检查,须报请州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实行执法持证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执法证的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强化对外来投资服务部门的评议制度。每年终,由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外来投资服务部门进行行政评议。对评议结果差的部门,要通报批评和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每年初,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与州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责任书,作为每年考核各县人民政府、州及各相关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一经发布实施,州级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关执行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怒江州人民政府第3号公告公布实行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外来投资促进(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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