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3日会长会议通过)
为了表彰在组织、推动光彩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批准,本会设立光彩事业组织奖。
现决定,授予吉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湖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湖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光彩事业”推动委员会、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秘书长卢晓华、山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秘书长王建华、海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刘红路、四川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秘书长高鲁炎、西藏自治区统战部副部长陈广庆、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杨菲菲、深圳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会长廖军文光彩事业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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