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简称“中国光彩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Guangcai Program”,缩写“CSP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为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参与光彩事业而成立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合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开展工作,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有机统一,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工作主线,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胸怀报国志、一心谋发展、守法善经营、先富促共富,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光彩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努力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二)配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发挥民营企业家主体作用,兴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战略实施;
(三)组织引导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及其相关公益组织,参加扶危济困、应急救灾等公益慈善事业;
(四)支持各地区光彩事业工作,总结宣传推广各地区和会员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五)为会员履行本会宗旨提供服务,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围绕本会宗旨教育培训会员;
(七)开展减贫和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和公益慈善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鼓励、支持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参与光彩事业;
(九)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光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
(十)承办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具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法人和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涉港澳企业;
2.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级光彩事业促进会、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以及民营企业家相关组织和民营企业基金会;
3.与本会宗旨相近的其他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有能力有意愿为光彩事业作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2.对光彩事业有较深理论研究或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3.须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列入本会会员名册并在适当范围公开。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无故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无法参与光彩事业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及本会章程,给本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各省级光彩事业促进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的义务是:
(一)除履行会员义务外,还应积极参加中国光彩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
(二)每年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等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规模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是:除履行理事义务以外,还应力所能及地实施有社会价值和影响力的光彩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等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的义务是:除履行常务理事义务以外,还应在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民营经济人士和光彩事业中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各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26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第7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